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条有效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以编制村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