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和举报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