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