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