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