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有效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依法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