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依法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