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