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