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