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