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场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