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