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市(州)、县(区)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以森林草原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视野区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出现人员伤亡的;
(六)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