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火灾扑救指挥实行属地指挥、分级指挥和专业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先行组织扑救。公安部门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场,开展火案线索排查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明确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科学制定扑救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灭火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