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以及林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火灾扑救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