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