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及必要的农事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野外用火申请。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灭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灭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及指导实施。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