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