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道路、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航空灭火设施、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