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七)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灭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消防机场、野外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落、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宗教场所、名胜古迹、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机构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