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