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林地边缘以外不少于10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划定的草原防火管制区应当规定管制期限,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以及草原防火管制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