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