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