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