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