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