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