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毁林开荒、采石取土、修坟立碑的,破坏、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