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标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