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刻划、涂污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损坏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