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抢救、征集与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有关的可移动代表性实物,组织开展研究、修复、陈列和展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进行收藏保护。

可移动代表性实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