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科学保护和传承利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关系。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利用应当在确保其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与教育培训、扶贫开发、乡村振兴、老区发展和全域旅游相结合,纳入相应发展规划,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