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和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情况的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的情况记入档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检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损毁、灭失风险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