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进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