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进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