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安全,并报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