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