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需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旅游产业、文化遗产等专项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