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