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丢弃垃圾;(二)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便;(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喷涂;(四)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五)保持公厕卫生,文明如厕;(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