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丢弃垃圾;

(二)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便;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喷涂;

(四)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五)保持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