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三)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不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劝烟;(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