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劝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