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三)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五)按照规定停放共享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