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携犬出户采取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四)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时,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参加其他公共活动,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
(七)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八)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疗场所秩序;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