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市、县(区)网信、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