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