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