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