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