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文明行为规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