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倡导助人为乐,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帮助和扶持;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三)参加救灾、济困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