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三条有效倡导助人为乐,鼓励下列行为:(一)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帮助和扶持;(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三)参加救灾、济困等慈善救助活动;(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